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是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5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

联系电话:0412-5517898

传真号码:0412-5588765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站地址为:http://ybj.anshan.gov.cn;

指定地点为: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5楼)

公开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12)5517898。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联系电话:(0412)5517898

传真号码:(0412)5588765

通信地址: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5楼)

邮政编码:114006

电子邮箱:ybjysqgk@126.com(仅作为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途径,不受理任何投诉举报事项)。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则上申请人提出一次申请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右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5楼

联系电话:0412-5517898,

邮编:114006

2.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

传真号码:0412-5588765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综合科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5楼。

受理时间:9:00-11: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表》,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发送至邮箱ybjysqgk@126.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医疗保障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医疗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自然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医疗保障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医疗保障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医疗保障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市医疗保障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省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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