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我市91种国家谈判药等高值药品供应情况后,不少市民咨询相关的问题。什么是高值药品?具体包括哪些类药品?医保患者怎样才能够购买使用高值药品?享受什么样的医保待遇?本期“医保热点”专栏,市医疗保障局对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高值药品?具体包括哪些药?
所谓“高值药品”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价格昂贵但疗效确切、患者必需、难以替代,同时限定一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其中许多药品是备受关注的国家谈判抗癌药。目前,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我市按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总计91种,其中:医保单独结算管理的高值药品61种,包括协议期内的谈判抗癌药、靶向生物制剂以及国家、省文件列及并已进入常规药品目录的抗肿瘤药品,该类药品可依据患者病情在门诊或住院使用,医保统筹基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据实结算。门诊应用单独结算管理的高值药品30种,包括治疗眼底病变、部分罕见病、真菌感染等谈判药品,该类药品优先适用于门诊使用,其中眼底病变眼内注射相关谈判药品治疗原则上限门诊使用。在门诊支付时,医保统筹基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据实结算;在住院支付时,按我市现行住院医保支付政策结算。
二、我市参保患者在哪里可以买到高值药品?如何办理用药手续?
为加强医保规范管理,保证对高值药品的合理使用,同时方便广大参保患者求医购药,我市对高值药品实行医保定点责任管理,并开通了高值药品供应保障“双通道”,即同时开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我市高值药品的供药单位,包括市中心医院、鞍钢总院、市肿瘤医院等大型综合医院、部分眼科专科医院以及海、台、岫区域中心医院在内的15家医疗机构被列为高值药品指定供药医院,国药鞍山专业药房、辽宁北方药房、三合缘药房、国药控股国大药房、辽宁成大方圆药房被列为高值药品指定供应药房。
有用药需求的患者,经具备一定资质的医保责任医师依据相关诊断检测结果为其开具药品处方后,可凭借该药品处方,在我市指定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中自愿选择一家购买高值药品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高值药品的报销比例是多少?所有人的报销比例都一样吗?
根据国家、省统一政策,高值药品按照乙类药品实行定点供药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参保患者在我市高值药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此类药品时,扣除先行自付费用后,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85%,城乡居民报销比例为70%。举个例子:假设某患者购买高值药品的总费用是10000元,扣除其先行自付部分10000×30%=3000(元),有7000元可参与报销,如果患者是在职职工的话,可报销7000×80%=5600元;如果患者已退休,可报销7000×85%=5950元;如果患者是城乡居民的话,则只能报销7000×70%=4900元。参保患者在医院住院使用此类药品,根据不同等级医院按我市医保住院统筹支付比例执行,患者身份不同,住院治疗的医院等级不同,报销的比例也会有所差异。
为体现对贫困对象的医保帮扶,我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也实行了高值药品政策倾斜,职工医保支付比例提高5%,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提高10%。
当使用高值药品的患者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时,由承办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上述政策予以报销。
需要提醒一点注意的是:患者购买和使用高值药品,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可更换供药定点医药机构;确需更换供药定点医药机构的,须经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同意并报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另外,原则上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种高值药品医保待遇,因治疗必须更换药品或使用两种及以上高值药品的,须凭相关医疗文书、责任医师诊疗意见及情况说明,重新履行评估认定手续,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