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1、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且未实现持卡直接结算的人员;
2、已办理异地急诊医学认定的异地就医人员;
3、已办理异地转诊备案且未实现持卡直接结算的人员;
4、非备案、非急诊异地住院就医的人员;
5、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并且已办理慢病、特病登记人员。
二、岗位职责:参保人员因急诊、转诊、异地安置等原因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销的立卷、初审工作。
三、工作流程及报销立卷所需材料:
(一)确认患者身份
患者符合下列身份之一者,可以接受其报销材料:
1、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且未实现持卡直接结算的人员;
2、已办理异地急诊医学认定的异地就医人员;
3、已办理异地转诊备案且未实现持卡直接结算的人员;
4、非备案、非急诊异地住院就医的人员;
5、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并且已办理慢病、特病登记人员。
(二)接收参保人员提交的核销材料
参保人员需提供的具体材料如下:
1、持一代医保卡已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审批的人员,需提供《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2、 办理异地急诊医疗费用核销的需提供已获得审批通过的《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
3、 办理转院医疗费用核销的需提供已获得审批通过的《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
4、 医院全套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5、 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
6、结算收据原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7、患者本人的鞍山银行/中国银行卡、身份证、医保卡及代办人身份证(如他人代办)四张正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持二代医保卡并已开通银行功能的,可不另行提供银行卡;
8、患者或代办人联系方式。
(三)初审:审核人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医疗费收据姓名与病历、清单、医保卡姓名是否一致;就医时间是否一致;异地居住定点医院与就诊医院是否一致;转诊去向医院与就诊医院是否一致。
(四)信息录入
核销材料审核无误后全部留存,将信息录入系统,检查发生医疗费用金额录入是否正确,打印《鞍山市城镇职工报销立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患者本人(或代办人)。
(五)材料整理、移交
核销材料完成初审后,移交至待遇结算部相关人员。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
办公电话:0412-553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