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提交部门 | 审核部门 | 审核范围 | 审核内容 | 审核时间 | 审核意见 |
1 | 定点医疗机构 |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 | (一)对公民责令追回医疗保障基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含,下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令追回医疗保障基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二)暂停医疗保障服务、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 | (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
2 | 定点零售药店 | ||||||
3 | 参保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