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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时间:2022-10-19 09:49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序号处罚对象提交部门审核部门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时间审核意见
    1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一)对公民责令追回医疗保障基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含,下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令追回医疗保障基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二)暂停医疗保障服务、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2定点零售药店
    3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