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医保发〔2023〕7号转发《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3-02-24 13:30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鞍山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申报开通流程

    (一)门诊统筹服务开通流程。凡符合省通知规定之开通门诊统筹服务条件的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单位。申请纳入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定点零售药店,可登录鞍山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anshan.gov.cn),下载《鞍山市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内容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申报。已纳入本市“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申报,由医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评估备案工作。通过评估备案的,经办机构可与其签订医保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期限与定点协议期限保持一致。未能通过评估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其缘由及需要整改内容,以便其再次申请。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新增定点时,若同时满足《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相关条件和此次省通知相关要求,可同步完成新增定点和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二)集中采购账号开通流程。已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管理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本着自愿原则填写《关于XX(药店)开通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账号的申请》和《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参与网上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表》,申请开通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账号。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须按要求做好报量、合同签订、药款结算等工作,执行中选价格并完成约定采购量。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为连锁药店的,应由连锁药店总部统筹完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

    二、统筹支付政策

    (一)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本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起付标准、统筹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按照本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政策标准执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与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累计计算。

    (二)处方流转。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省医保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电子处方流转落地应用。在省医保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建成前,我市参保人员可通过现有处方流转平台或持纸质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三)审核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参保人员在本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与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完成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款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须按要求向医保部门及时上传“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等信息,并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三、处方管理

    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允许参保人员进行处方流转和外配。定点医药机构可根据病情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负总责;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落实工作,并负责加强对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信息化服务保障;海、台、岫三县(市)医保局及经办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简化开通流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评估流程。原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本市门诊统筹定点服务时,除必备的药师、配备医保目录药品比、相关认证以及诚信守信证明或承诺等明确规定的条件外,其他可依据原新增定点相关材料为准。首次申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申办频次,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三)严格履行承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定点时,提供的守信诚信承诺或提供的医保目录内备药明细,都要认真、如实填写,经办机构可运用后期抽查、核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因自身原因未能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管理范围,且未向参保人员做出合理说明的,以及提供的备药明细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定点零售药店,将暂停履行补充协议。

    (四)加强协议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修订和签订补充协议,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的履约考核,健全退出机制,实行“能进能出”、“有进有出”的动态考核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基金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完善监管手段,通过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号)

    附件2:《鞍山市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附件3:《关于XX(药店)开通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账号的申请》

    附件4:参与网上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表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