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选定工作的通知》(鞍医保发〔2022〕16号)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满足需要、适当竞争、动态调整”原则,在定点零售供应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过初审、实地考核和公示,现确定华润辽宁鞍山医药有限公司德信行五一路分店、鞍山市康来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中心分公司、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鞍山中心店、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分店、辽宁巨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市府分店、国药控股国大药房鞍山连锁有限公司莘华路分店、辽宁益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立山曙光分店等7家药店作为我市新增高值药品指定定点供药单位。(详见附件)。
上述7家供药单位将与我市原有的5家供药单位一并确定为我市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并按照我市高值药品相关政策规定和定点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3月3日起执行。
附件:鞍山市2023年高值药品指定定点供药零售单位(新增)名单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