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规〔2023〕2号)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现将规范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2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 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在省附件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分级定价原则,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准,执行前向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备。
(二)规范现有口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取消“种植治疗设计”等1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调整“颜面赝复体种植修复”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详见附件4),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向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备。现有其他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若已包含在15项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里的,在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不得同时计费(详见附件5)。
二、 强化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一)制定公立医疗机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调控目标。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确定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调控目标为每颗4100元,我市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调控目标为每颗3897元,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药品费等总和。对符合放宽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目标的情形(详见附件6),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报送申请材料。省医疗保障局核准后,公布医疗机构名单。上浮价格用于种植体植入费(单颗)和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价格调整。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种植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限价,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三、 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一)加强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行为监管。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于承诺参加种植耗材集采、遵守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合理确定价格区间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市医疗保障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本地区各医疗机构报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开展种植牙服务但拒不报量或报量率不足上年度实际使用量80%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价格政策,收费不得超过本地区本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平均水平的80%。
(二)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我市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障局集中通报。情节恶劣的,省医疗保障局将报由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曝光。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慎对待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
(三)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四、 施行时间
本通知施行时间与我省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时间统一,即2023年4月20日零时起执行。本通知附件1、2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出现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特此通知。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