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经鼻空肠营养管置管术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3〕2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鞍医保发〔2023〕14号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经鼻空肠营养管置管术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