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中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办〔2023〕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辽医保办〔2023〕32号-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