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公布我市2023社保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及上下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23社保年度的年缴费基数按照70800元(月缴费基数5900元)执行,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不变。
二、2023社保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继续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17700元的按照1770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低于3540元的按照354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