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选定工作的通知》(鞍医保发〔2022〕16号)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满足需要、适当竞争、动态调整”原则,在定点零售供应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过初审、实地考核和公示,现确定辽宁兴业医药有限公司新特药零售分公司、辽宁益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怡林大药房店、辽宁隆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分店等4家药店作为我市新增高值药品指定定点供药单位。(详见附件)
另外,因为企业兼并重组,经国药控股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我局同意将原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辽宁北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院店(中标时单位名称为辽宁先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和分店)变更为国药控股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鞍山总院分店。(详见附件)
上述5家供药单位将按照我市高值药品相关政策规定和定点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7月7日起执行。
附件:鞍山市2023年新增及变更高值药品指定定点供药零售单位名单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