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医保发〔2023〕21号关于完善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8-25 15:55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医保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提高门诊慢特病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门诊慢特病病种。为便于医保经办认定和结算,提高病种分类的可操作性,按省统一要求,将白血病(原M00821和M00822)合并到恶性肿瘤。调整后,我市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缩减为40种(见附件1),白血病患者门诊慢特病待遇保持不变。

    二、优化部分病种认定标准和适当放宽认定医院等级。按照省统一要求,优化调整恶性肿瘤、透析、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严重精神障碍、脑卒中、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共8个病种的认定标准(见 附件2)。同时,根据省文件精神,门诊慢特病初审认定全部下沉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初审认定工作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执行,并由省认定标准所明确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定点疗机构承担。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域内没有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开展认定的病种,可以放宽到县级医院(如县中心医院和县中医院),所需提供的病例材料相应放宽到二级医院。

    三、全面放开慢特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统一规定,经认定符合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条件的参保人(透析患者除外),可自主选择和更换具备诊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慢特病待遇。透析患者继续按照鞍医保发[2022]19号和鞍医保[2022]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定点管理模式,改进管理服务方法,加强结算和基金监督管理。承担门诊慢特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医保政策,做好参保人的就医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慢特病患者的医疗需求。

    四、明确传染病的保障范围。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新增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共4个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供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参考使用(见附件3)。对于耐药性结核治疗必需且疗效确切的贝达喹啉等药品,定点治疗医院应保证供药;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备的,适时开通定点药店供药等方式供药,并按医保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五、提高部分病种的支付限额。为加强对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防治,提高艾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共3个病种的最低支付限额标准(见附件4)。将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调整为3个月,器官移植抗排异以3个月为周期设置相应的支付限额。对于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管理。

    六、持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便利化。按照省局统一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门诊慢特病的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认真解决参保人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在省规定时限内实现省内异地认定结果互认。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在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流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参保地承认,不需要参保人返回参保地认定。同时,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完善相关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在省规定时限内全面开通40个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和往返报销费用的负担。

    七、相关工作要求。本通知是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对去年年底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2]19号)中相关政策规定的适当调整、补充和完善。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调整后的落地实施和经办服务管理等工作。要广泛宣传引导,多渠道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工作,让广大参保人特别是门诊慢特病患者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和经办服务事项;要强化政务公开,多途径公布门诊慢特病认定医院和认定流程等相关信息,认真做好各项经办服务工作;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指导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诊慢特病认定和就医结算等工作,促进规范合理诊疗,满足参保群众的就医需求,增强门诊保障政策的获得感。

    本通知未作调整的相关事宜,如各病种的支付比例(见附件5)等,继续按照鞍医保发[2022]19号等文件执行。本通知已作调整相关事项,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鞍山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第一次修订)

          2.鞍山市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第一次修订)

          3.部分病种费用保障范围(第一次修订)

          4.鞍山市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第一次修订)

          5.鞍山市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一览表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