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3〕56号)要求,我市对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详见附表)。
各地要做好价格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应对,及时报告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