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3号)、《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鞍医保中心〔2019〕23号)和《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第3号的通知》(鞍医保发〔20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申请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每月5-15日(工作日上午);
(二)受理地点: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医药服务部(811房间),联系电话:5205511(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二、关于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地方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且已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能够提供跨省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须材料: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3);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
5、服务方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6、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构成名单及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2、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13、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2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
三、关于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一)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注册地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能够提供跨省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8、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9、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实现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在医保局下发上传进销存数据接口和标准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改造,并上传进销存数据)。
10、有24小时视频监控,可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实现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11、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所须材料: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3);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
5、药师及执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和注册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3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
四、其他说明
(一)2024年准入评估工作市医保中心接受市本级医药机构的申报,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地区的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由各县(市)自行安排, 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评估、准入等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网络和软件安装等事项由申请医药机构自行解决。
附件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附件3: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
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