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两病”用药保障待遇、高值药品待遇以及大病保险待遇、异地就医待遇等。
简单地说,参保人不仅在住院治疗和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达到60%、住院统筹支付比例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为65%、70%和80%),而且不幸患有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特殊疾病的患者,以及患有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等慢性病的患者,可以享受到保障待遇水平更高的门诊慢特病待遇;病情较轻达不到慢病认定标准的普通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以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特有的门诊“两病”用药保障待遇;如果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抗肿瘤治疗靶向药等高值药品的,还可以按规定享受高值药品保障待遇。当参保人不幸身患大病、重病时,在享受政策规定的基本医保待遇之后,对其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还可以由大病保险再予以“二次”报销,并且大病保险的保费统一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个人不需要额外缴费,因此“大病保险”又被称为城乡居民医保的“隐形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