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3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鞍医保〔2024〕48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鞍医保〔2024〕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方式
(一)受理时间:每月5-15日(工作日上午);
(二)受理地点: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811房间(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三)联系电话:5205511
二、关于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所须材料: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的证明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表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附表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服务方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5)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6)单位人员信息名册;医师、护师(士)及药剂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9)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10)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1)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门诊、诊所所须材料: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的证明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表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附表2);
(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人员信息名册;医师、护师(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服务方式、诊疗项目、科室设置、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8)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0)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2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
三、关于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一)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所须材料: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的证明材料;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表3)、《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附表4);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人员信息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9.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3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
四、其他说明
(一)鞍山市医保中心接受市本级医药机构的申报,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地区的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由各县(市)自行安排, 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鞍山市医保中心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评估、准入等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医药机构自行决定网络和软件安装供应商。
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