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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2025年异地就医经办指南
    时间:2025-01-24 09:48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作者:点击:

    一、服务渠道                         

    1、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服务(参保人员省外备案)

    应用商城搜索“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登录→点击“异地备案”→点击“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点击“去备案”→选择就医地、参保险种、备案类型→点击“开始备案”阅读告知→按提示进行信息输入、材料上传→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2、“鞍山医保”微信公众号(参保人员省内、省外备案)

    微信搜索“鞍山医保”公众号并关注→点击“便民服务”→点击“医保掌上服务”→点击“我的”→注册→登录→选择“省内/跨省异地就医”→阅读“备案告知书”,选择“已阅读告知书”,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进入申请界面,按提示进行基本信息输入,点击“下一步”→上传材料,点击“提交”→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3、辽事通APP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备案)

    应用商城搜索“辽事通”→注册→登录→点击“医保就医”→选择“(鞍山市)医保异地自助备案”→阅读“备案告知书”,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进入申请界面,按提示进行基本信息输入,点击“下一步”→上传材料,点击“下一步”→确认提交内容,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4、工作时间咨询电话

    医保中心异地就医公开咨询电话:0412-5210098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5:00 )

    5、市、县(区)级异地就医服务电话

    千山区医保异地就医公开咨询电话:0412-2310263

    海城医保异地就医公开咨询电话:0412-3160120

    台安医保异地就医公开咨询电话:0412-4934118

    岫岩医保异地就医公开咨询电话:0412-7800983

    6、相关查询

    以上服务渠道还可查询的项目有:居民/职工缴费查询、账户注入查询、个人基本信息查询、参保明细查询、账户信息查询、消费明细查询、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各项政策法规、通知公告及互动问答等项目。

      二、备案类别、人员范围、备案方式、备案材料及待遇结算

    长期居住人员

    备案类别人员范围备案方式备案材料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当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厅办理网上备案1、有效身份证件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注:个人承诺书内所需补充材料限六个月内补齐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定居,有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或已取得当地居住证大厅办理网上备案1、有效身份证件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房屋所有证明或居住证或居住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注:个人承诺书内所需补充材料限六个月内补齐 
    未成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监护人外出务工,随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且无法在当地参保,监护人在当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大厅办理网上备案1、有效身份证件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声明、监护人在当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大厅办理网上备案1、有效身份证件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确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注:个人承诺书内所需补充材料限六个月内补齐 
    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或就业创业时,未能在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且已取得当地居住证大厅办理网上备案1、有效身份证件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外出务工或就业创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需提供居住证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注:个人承诺书内所需补充材料限六个月内补齐 
    户籍地与参保地分属两个城市的在职职工大厅办理网上备案1、有效身份证件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自主择业军转参保人员在异地工作或居住(1)户籍迁入当地(2)有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3)取得当地居住证大厅办理网上备案1、有效身份证件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户籍迁入当地(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或有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房产证公章及房主姓名页)或取得当地居住证(有效期内居住证正反面)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注:个人承诺书内所需补充材料限六个月内补齐 

     

    临时就医人员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符合我市规定的转诊病种(含治疗方式)目录或经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符合我市无条件转诊病种目录的,可在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申请1、有效身份证件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或与提供病情符合鞍山市无条件转诊病种目录及标准范围的相关材料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未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免申即享无需自行办理备案,即时享受自动备案服务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需急诊抢救的参保人员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视同异地急诊抢救备案无需自行办理备案,即时享受自动备案服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异地就医的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免申即享无需自行办理备案,即时享受自动备案服务

     

    待遇结算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长期居住人员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元)
    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
    首次(元)第二次(元)第三次及以后(元)在职退休
    三级(含三甲)70056044880%85%85000
    二级50040032085%90%
    一级30024019288%93%
    人员类型临时就医人员
    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
    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在职退休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150070%75%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150070%75%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200060%65%

    备注:肿瘤、精神疾病、传染病、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继续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相应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长期居住人员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元)
    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85000
    首次(元)第二次及以后(元)
    三级(含三甲)70050070%
    二级40020080%
    一级20010083%
    人员类型临时就医人员
    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150060%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150060%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200050%

    备注:肿瘤、精神疾病、传染病、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继续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相应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长期居住人员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元)
    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
    在职退休
    三级(含三甲)40050%55%3000
    二级30055%60%
    一级20060%65%
    人员类型临时就医人员
    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
    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不区分在职退休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40050%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40050%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长期居住人员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元)
    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
    单次(元)年度累计不超过(元)
    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1010060%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500元,单次最高支付300元
    人员类型临时就医人员
    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
    单次(元)年度累计不超过(元)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1010060%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10100

     

    执行标准:

    项目类别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三大目录
    省内参保地参保地就医地
    省外参保地参保地就医地

     

    我市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在备案地就医时,享受与参保地同样的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按照参保地就医政策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等就医时,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同城医保待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患者在参保地门诊透析治疗的,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在异地门诊透析治疗的,也须在异地选择一家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并从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补齐相关备案材料,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前只允许享受备案地医保待遇,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等医保待遇。未在约定期限内补齐相关备案材料的,即时取消备案,并将其列为医保失信人员,12个月内不得通过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已在参保地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备案后长期有效,备案安置地原则上六个月内不能变更,备案登记满六个月后可办理变更或者取消备案。

     

    三、高值药品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应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时,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适用条件进行资格评估并直接结算。我市参保的异地就医人员按照就医地规定,在省内就医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我市高值管理药品费用应直接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返回本市经办机构,将符合规定的高值管理药品异地就医门诊药店费用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结算和资金清算范围。高值管理药品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药店费用由我市具有高值药品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四、住院费用人工审核报销流程

    存在符合医保规定的原因,在异地就诊时,因非个人原因未能直接持卡结算,可持相关材料,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一)申请:报销立卷无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报销。

    (二)受理:窗口受理。

    (三)审核、信息录入: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参保人符合下列身份之一者,即可持相关资料至所属医保中心申请办理手工报销。

    1、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且未实现持卡直接结算的人员;

    2、已办理异地急诊医学认定且未实现持卡直接结算的人员;

    3、已办理异地转诊备案且未实现持卡直接结算的人员;

    4、未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且未实现持卡直接结算的人员。

    参保人员需提供的具体材料如下:

    1、医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包含:住院病志首页、入院记录、长期医嘱单(全部)、临时医嘱单(全部)、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如住院期间使用限制药品,需要补充提供其他相关病历材料)

    4、办理转院医疗费用核销的需提供已获得审批通过的《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复印件。

    以下材料需复印:

    职工医保:(参保人身份证;参保人二代(或三代)社保卡;参保人“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银行卡;代办人身份证),将以上证件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城乡居民医保:a.成年人:(参保人身份证;参保人“工商银行”银行卡),将以上证件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b.未成年人:(参保人户口簿本人页;监护人页),将以上两种材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工商银行”银行卡),将以上两种材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注: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需为同一人      

    备注:如有靶向药治疗,需提供靶向药认证单(参保地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依据确诊病例、基因检测报告、检查诊断报告等出具的申请审批表,包括诊疗计划 、有效期限、责任医师盖章)的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另需提供:

    1、参保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2、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无第三方责任的应填写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

    3、因生育住院且新生儿落户鞍山需提供孩子户口簿首页、新生儿页复印件;新生儿落户异地需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收据与产妇分开。2023年8月30日以前生育住院的另需提供准生证复印件。

    (四)材料整理、复核、移交待遇结算部核销。

    (五)办结。

     

    五、门诊费用人工审核报销流程

    存在符合医保规定的原因,在异地就诊时,因非个人原因未能直接持卡结算,可持相关材料,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一)申请:报销立卷无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报销。

    (二)受理:窗口受理。

    (三)审核、信息录入: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参保人符合下列身份之一者,即可持相关资料至所属医保中心申请办理手工报销。       

    (1)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并且具有门诊慢特病备案的人员;                                                            

    (2)急诊留观期间产生门诊费用的人员;                                               

    (3)经门诊抢救死亡产生门诊费用的人员;

    (4)职工医保经转诊备案或未经转诊备案临时外出就医但符合《急危重病种标准》的,在异地门诊就医因非个人原因未能直接结算门诊费用的人员。

    参保人员需提供的具体材料如下:

    1、医院收费票据。

    2、门诊费用清单。

    3、异地定点医院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医生章);开具药品必须要处方底方(处方笺)原件;门诊化验检查项目需提供化验检查报告单。

    以下材料需复印:

    职工医保:(参保人身份证;参保人二代(或三代)社保卡;参保人“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银行卡;代办人身份证),将以上证件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城乡居民医保:a.成年人:(参保人身份证;参保人“工商银行”银行卡),将以上证件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b.未成年人:(参保人户口簿本人页;监护人页),将以上两种材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

    (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工商银行”银行卡),将以上两种材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注: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需为同一人    

    备注:

    1、如有放/化疗、透析治疗,需提供放/化疗、透析记录单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如有靶向药治疗,需提供靶向药认证单(参保地高值药品定点医疗机构依据确诊病例、基因检测报告、检查诊断报告等出具的申请审批表,包括诊疗计划 、有效期限、责任医师盖章)的复印件。

    3、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4、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无第三方责任的应填写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

    (四)材料整理、复核、移交待遇结算部核销。

    (五)办结。

     

    六、电子医保码启用方式

    1、鞍山医保公众号:关注鞍山医保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点击“电子凭证激活”,领取医保电子凭证。

    2、微信小程序:在微信中搜索“我的医保凭证”或“腾讯健康”小程序,按照提示完成激活。

    3、支付宝激活:打开手机支付宝APP,点击页面右上角“卡包”,再点击“证件”,找到“医保码”,立即添加即可。

    4、银行激活:参保人到各指定银行服务窗口,按照银行工作人员提示进行激活。或者使用银行APP激活电子医保码。

     

    七、联网报错处理机制

    报错请拨打公共服务的异地就医咨询电话0412-5210098,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就报错问题协调系统运营工程师解决。

     

    八、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统筹支付比例及支付限额

     

       鞍山市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第一次修订)

    序号国家病种代码细分病种(病种名称标准化)待遇时限限额或定额(月/季度/年)职工医保支付限额(元)居民医保支付限额(元)
    1M00100结核病(普通型)12个月季限额1260960
    M00101耐药性结核病24个月年限额统筹基金年度限额统筹基金年度限额
    2M00201乙型肝炎长期季限额18001620
    3M00204丙型肝炎(基因1b型)3个月3个月60004620
    M00203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3个月3个月100808040
    4M00300艾滋病长期季限额24002220
    5M00401布鲁氏菌病24个月季限额1080
    6M00501恶性肿瘤(放化疗)12个月年限额统筹基金年度限额统筹基金年度限额
    M00505恶性肿瘤(辅助治疗)5年季限额810600
    M00508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5年季限额40203600
    M00509恶性肿瘤(镇痛治疗)24个月年限额2604022680
    7M00901真性红细胞增多症5年季限额810600
    8M0090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5年季限额810600
    9M01102再生障碍性贫血5年季限额15001200
    10M01240血友病轻型5年年限额2808020040
    M01241血友病中型5年年限额6408060000
    M01242血友病重型长期年限额统筹基金年度限额统筹基金年度限额
    11M01600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长期季限额900720
    12M01900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5年年限额20400
    13M01902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5年季限额6000
    14M02000精神病(普通型)5年季限额810600
    M02100严重精神障碍5年季限额16201200
    15M02300帕金森病长期季限额900720
    16M02500癫痫(未成年人)5年季限额2220
    17M03200重症肌无力长期季限额810600
    18M03900高血压(合并症)长期季限额810600
    19M04301慢性心力衰竭长期季限额810600
    20M04401心房颤动长期季限额810600
    21M04602心肌梗死长期季限额810600
    22M04800脑卒中长期季限额810600
    23M0530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长期季限额810600
    24M05400支气管哮喘长期季限额810600
    25M06000克罗恩病长期季限额18001620
    26M06201肝硬化失代偿期长期季限额810600
    27M06501溃疡性结肠炎长期季限额18001620
    28M06700银屑病长期季限额810600
    29M06900类风湿性关节炎长期季限额810600
    30M07101系统性红斑狼疮长期季限额810600
    31M07105系统性硬化症长期季限额810600
    32M07106干燥综合征长期季限额810600
    33M07107白塞氏病长期季限额810600
    34M07116多发性肌炎/皮肌炎长期季限额810600
    35M07801透析长期月限额66006000
    36M07807慢性肾脏病长期季限额900720
    37M08101子宫内膜异位症5年年限额72006000
    38M0830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长期3个月认定第1—3个月合计20100元,第4到6个月合计16500元,自第7月开始按照13500元/3个月的标准支付认定第1—3个月合计19200元,第4到6个月合计15000元,自第7月开始按照12000元/3个月的标准支付
    39M08400术后抗栓治疗12个月季限额900600
    40M12500康复治疗(未成年人)5年年限额统筹基金年度限额

     

    备注:1.透析结算采用医保与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院按月定额方式结算,职工医保的支付标准不低于6600元/月/人,居民医保的支付标准不低于6000元/月/人,透析异地就医采用限额(参照月定额结算标准)方式结算。

    2. 常规治疗后仍需延期治疗的丙型肝炎,年度支付限额参照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标准执行。

     

    鞍山市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一览表 

    类别参保身份病种统筹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及以下医院
    职工医保在职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858585
    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909090
    其他疾病758085
    退休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909090
    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959595
    其他疾病808590
    城乡居民医保居民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布鲁氏菌病、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808080
    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909090
    其他疾病657080

     

    九、异地门诊慢特病就医结算待遇政策

    已办理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在备案的地(市)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省内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直接持社保卡或电子医保码结算(2023年10月1日起辽宁省全面开通40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仅限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门诊高值药品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已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在备案的地(市)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目前能够直接结算病种有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仅限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其他符合参保地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就医费用,参保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门诊高值药品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自2024年2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严重精神障碍、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特殊疾病的患者,转诊到异地进行门诊治疗,可享受我市门诊特病保障待遇;不设置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病种费用保障范围按照本地待遇政策标准执行,统筹支付比例按照比本地特病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的待遇政策标准执行。其中,办理了转诊的透析患者在参保地门诊透析治疗的,按照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转诊后需要在异地门诊透析治疗的,也须在异地选择一家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参保人员门诊特病、门诊统筹、门诊高值药品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十、无条件转诊70类病种

    序号病种名称序号病种名称
    1心脏、肝、肾、骨髓移植2主动脉夹层瘤
    3小儿淋巴瘤4烟雾病
    5颈椎病C3以上手术6脑干肿瘤
    7海绵窦肿瘤8小儿白血病
    9恶性胸腺瘤10缩窄性心包炎
    11肝豆状核变性12特发性肺纤维化
    13脱髓性脊髓炎14短肠综合症
    15肝内胆汁淤积性肝硬化16戈谢病
    17系统性红斑狼疮18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19小儿先天性心脏病20产科重症 DIC
    21羊水栓塞22塑型性支气管炎
    23闭塞性细支气管炎24特指的癫痫综合征
    25癫痫性脑病26大脑性瘫痪[脑瘫]
    27川崎病28神经纤维瘤病
    29结节性硬化症30原发性免疫缺陷
    3121-羟化酶缺乏症32糖原贮积病
    33先天性胆汁酸合成障碍34新生儿胸腔手术治疗
    35梗阻性黄疸36血吸虫病[裂体吸虫病]
    37皮肌炎38先天性脊柱侧凸
    39股骨上端(非创伤性)骨骺滑脱40急性肺栓塞(高危,有溶栓禁忌症的,需要介入等治疗)
    41包裹性脓胸(需要胸腔镜治疗)42乳糜尿
    4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需要ECMO)44脓毒性休克(多脏器衰竭,需要ECMO)
    45超声内镜检查及治疗46异位甲状旁腺
    47天疱疮48大疱表皮松解症型药疹
    49剥脱性皮炎型药疹50红皮病
    51肝恶性肿瘤手术治疗52胰腺恶性肿瘤
    53伽马刀、射波刀、TOMO刀治疗54吉兰-巴雷[格林-巴利]综合征
    55重症颅内感染56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
    57重症肌无力58视神经脊髓炎[德维克]
    59松果体肿瘤60克罗恩病
    61肝损害需要肝穿刺或人工肝治疗62特发性心肌病
    63血友病64淋巴瘤拟行造血干细胞移植
    65多发性骨髓瘤拟行造血干细胞移植66急性白血病拟行造血干细胞移植
    6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拟行ATG治疗6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拟行造血干细胞移植
    69非滤泡性淋巴瘤70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一、问题解答

    1、我市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的住院待遇是怎样的?

    答:起付标准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联网结算按就医地、现金报销按参保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60%;在职职工70%;退休职工75%。

    2、我市未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人员的住院待遇是怎样的?

    答:起付标准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联网结算按就医地、现金报销按参保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50%;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

    3、哪些医疗机构可以提供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答:目前,各地正在有序扩大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就医前,需先查询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结算开通情况,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异地备案”服务专区,点击查询服务下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选择就医地,输入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查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结算开通情况及支持病种;也可以点击“更多筛选”,在“开通类别”中选择门诊慢特病,查询就医地开通的所有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  

    特别提示:按照辽宁省统一规定,2023年10月1日起经认定符合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条件的参保人(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患者除外),可自主选择和更换具备诊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慢特病待遇。  

    4、参保人应该怎么做,才能在医院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的相关治疗费用?

    答:参保人持电子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门诊挂号、就诊、结算等环节,需主动告知跨省就医参保人身份和享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资格。定点医疗机构需查询获取门诊慢特病病种资格认定信息,方便医生提供合理诊疗服务。医生会按照就医地管理要求,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参保人在结算窗口持电子医保码或社保卡结算,本次就医属于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病种单独结算;如果同时发生了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应按普通门诊费用和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开结算。

    特别提示:按照辽宁省统一要求,2023年10月1日起辽宁省全面开通40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目前能够直接结算病种仅限于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 

    5、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备案时间未满6个月且在规定时限内确定无法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又因就医需要申请备案地变更或转回参保地的怎么办?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⑴参保人未在就医地实现按其申请的备案类型的医保结算待遇,又因就医需要为由申请转回参保地的,允许转回参保地,须参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在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窗口线下提出撤销备案申请,同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在撤销异地备案申请后的12个月内不得再以承诺制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备案;

    ⑵参保人已在就医地实现按其申请的备案类型的医保结算待遇,又因就医需要为由申请备案地变更或转回参保地的,医保中心不予变更或转回。(未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前且备案时间未满6个月,因就医需要在参保地鞍山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需全额现金垫付,医保中心按照非急诊且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相关政策对其医疗费用予以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