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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通知
    时间:2025-07-24 16:56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2022年11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我市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选定工作的通知》(鞍医保发〔2022〕16号),当时考虑到高值药品价格比较昂贵,品种数量不断增加,储存设施标准高,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才能保障高值药品“双通道”药房的正常经营。因此在申报条件中设置了“定点零售供药单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连锁药店申办的,由连锁公司承担供应保障任务,出具承诺)。”的条款。

    近日,我局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此项条款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一) 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经我局相关业务部门分析研判,决定删除该文件中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再限制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供药单位的注册资金,给予更多药店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更加有利于高值药品零售市场的公平健康发展。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