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保规范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后正式下发。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市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1日至8月30日。
联系人:王丹丽
联系电话:0412-5586523
电子邮箱:asdybzk@163.com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就医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全省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和异地就医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单次起付标准由10元调整为20元。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转诊转院人员在备案地门诊就医以及急诊抢救人员在异地门诊就医时,按本地调整后的待遇政策执行。
二、我市参保人未办理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就医和在异地急诊留观就医的,起付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职工医保55%(退休人员60%),城乡居民医保45%。我市参保人在市域外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时,未办理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人员统筹支付比例比本地高值药品支付比例降低25个百分点。
三、我市参保人未办理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就医和在异地急诊留观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照职工医保55%(退休人员60%)、城乡居民医保45%的待遇政策标准执行。
上述政策自202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