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带量采购 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 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5-10-24 11:31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局各科室、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相关集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日前,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带 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办〔2025〕39号)。为做好我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三进”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1),切实把我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三进”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定点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医药机构,下同)参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三进”工作。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三进”工作与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

    四、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与“药品公开比价小程序”的对接,显示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医药机构标识,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医药机构购药。

    五、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在严格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辽宁省“三进”集采药品供应清单(附件2)中自主选定药品品种。具有特药管理属性的集采药品,仅限参加“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中具有特药定点属性的医药机构选择。

    六、自愿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于10月13日前上报《鞍山市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申请书》(附件3)、《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承诺函(民营医疗机构)》、《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承诺函(定点零售药店)》,市本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 店上报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公布“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名单。

    七、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附件4)

    八、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规定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不按时履约结算款超过2个月的,医保部门根据集采药品采购管理相关要求规定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三进”工作货款结算信用持续较低的医药机构,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

    九、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3]12号)要求,生产企业是“三进”集采药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主选择优质高效的配送企业,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供应要求时限及时配送,如无特殊原因,拒绝或拖延配送的,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发生不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不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等现象的,由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按照《鞍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年)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保局联系人:李长江    联系电话:5547855

    市医保中心联系人:邹凯    联系电话:5537526

    海城市医保局联系人:马琳   联系电话:3300063

    台安县医保局联系人:丁凤香 联系电话:4867088 

    岫岩县医保局联系人:吴晓丹  联系电话:7999918

    市医保邮箱:asjgzc@126.com

     

    附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 辽宁省“三进”集采药品供应清单(第一批)

    附件3-鞍山市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申请书

    附件4-鞍山市“三进”工作定点零售药店标识标签参考样式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