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慢病医保定点权限下放及差异化设置医保支付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后正式下发。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市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20日至11月27日。
联系人:王丹丽
联系电话:0412-5586523
电子邮箱:asdybzk@163.com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慢病医保定点权限下放及差异化设置医保支付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慢病医保定点权限下放及差异化设置医保支付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鞍山市推进慢病医保定点权限下放及差异化设置医保支付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 月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鞍山市推进慢病医保定点权限下放及差异化设置医保支付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我市推进慢病医保定点权限下放及差异化设置医保支付政策等相关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着力提升医疗保障的可及性、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负担,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医院发展、医保节约、患者满意、医生有为的多方共赢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1.全面下放慢病医保定点权限
根据国家、省关于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有关政策,结合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下放全市慢病医保定点权限。
(1)适当放宽门诊慢特病认定医院等级。全市门诊慢特病初审认定,全部下沉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初审认定工作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执行,并由省认定标准所明确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域内没有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开展认定的病种,可以放宽到县级医院(如县中心医院和县中医院),所需提供的病例材料相应放宽到二级医院。
(2)全面放开慢特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经认定符合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条件的参保人(透析患者除外),可自主选择和更换具备诊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慢特病待遇。鼓励、支持具备门诊慢特病相关病种诊疗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基层一级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成为我市慢病定点医疗机构。透析患者继续按照鞍医保发〔2022〕19号和鞍医保〔2022〕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差异化设置普通门诊及慢病医保统筹支付政策
(1)差异化设置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政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0%;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55%。起付标准年度内累计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限额在当年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标准执行。
(2)差异化设置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政策。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政策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实行差异化设置: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为:单次20元,年度不超过100元。年度支付限额500元,单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标准执行。积极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参保居民在村卫生室就诊,单次起付标准为10元,年度不超过3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
(3)差异化设置门诊慢病统筹支付政策。除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特殊疾病外,其他慢性病病种治疗的统筹支付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实行差异化设置:职工医保,在职职工在本市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75%、80%、85%,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在本市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80%。继续保持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标准的优惠政策。
(4)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但未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且未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而自行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放、化疗的,可享受我市门诊放、化疗保障待遇;统筹支付比例,按照比本地门诊放、化疗支付比例降低25个百分点的待遇标准政策执行。
3.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明确支付范围
按照省统一要求,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本市最新公布的城乡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的50%设定,即202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按19000元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继续按“降低50%”的倾斜政策执行。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持一致,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超支付标准自付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医保、财政、卫健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抓好慢病医保定点权限下放及差异化设置医保支付政策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医保定点管理模式,改进管理服务方法,加强结算和基金监督管理。承担门诊统筹和医保慢特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医保政策,做好参保人的就医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规范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的医保权益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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