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令第2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鞍医保〔2024〕48号)、《鞍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鞍医保〔2024〕49号)等文件规定,经过医药机构申报和我中心验收核查以及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小组审定,现将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异议请于一周内报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医药服务部,监督电话:5205511。
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卫生院(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北选桥头)
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