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第018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6-19 15:41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温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意义在于化解失能老人养老风险,能够为失能人员提供多样化,可持续和高品质的护理服务,进而提高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确保其生活得更有尊严,促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和老有所乐。

    目前,国际上实行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有美国和法国,荷兰、比利时、德国、日本、韩国则建立了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类型。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研发并推出各种保险产品,社会成员自愿性购买,政府只是扮演监督者的角色。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是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

    目前,我国长期护理正处于试点阶段。“长护险”试点3年来,取得了积极进展,首批15个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出台方案。由于筹资中医保基金占比较高、各地评估标准不统一、照护服务体系供给侧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基金筹集难度大,来源不合理。

    筹资难度大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沉重,但是企业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责任主体之一,必然要为员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加大了新制度建立的筹资难度。

    现有试点城市存在着基金来源不合理的问题。部分试点城市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完全依赖于医疗保险基金,给医保基金运行带来重大压力和风险。

    二、专业护理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深化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对专业护理人员的需求将与日俱增,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护理人员存在数量不足和服务质量低的问题。

    三、护理甄别制度尚未建立。

    长期护理保险的受益对象具有选择性和有限性,并不是所有的参保人都有资格享受长期护理服务,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经过护理甄别制度的评估审核后才有资格,之后还要依据参保人的失能程度进一步确定其护理等级。目前从全国试点城市看,“评估量表”五花八门,有自行研发的,有借用国外标准的,还有直接采用商业健康保险ADL量表的。

    四、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界限不明、权责不清。

    长期护理保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患慢性病的概率增加,出现了老年人“社会性住院”的现象,大量老年人长期住院导致医疗费用上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长期护理保险在基金筹集和管理运营上也与医疗保险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在现行试点城市中,长春和青岛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完全来自于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划转,南通和承德护理保险基金也有一部分来自于医疗保险统筹账户。此外,医疗保险负责治疗疾病,长期护理保险负责后期的护理康复,但是一般情况下疾病治疗和康复的概念容易混淆,界限不清晰,假如有一个因患有慢性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是应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费用还是长期护理保险,或者其前期通过医疗保险治疗慢性病后,后期仍然需要在医院或者在家接受护理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又该如何衔接,这些都容易导致二者保障范围不明确、权责不清晰。

    因上述问题暂未得到有效解决,我国对长期护理保险也正处于试点阶段。我市暂未纳入试点范围且考虑到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近年来一直处于收不抵支状态,长护险也暂不宜开展。待国家统一了长护险的筹资、评估标准、保障范围等,我市将积极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迅速启动并开展长护险相关工作。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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