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医保慢性病待遇在哪里申报,申报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此前我们曾经介绍过,医保慢病管理实行的是指定定点管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患者在哪家定点医院提交的慢病申请并由哪家医院进行初审,经认定合格并备案后,就应该在该医院看病开药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那么,从“申报”的角度来说,患者在申请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时,需根据公布的慢性病病种的定点医院情况,选择相应的定点医院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定点医院将按照我市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进行初审,认定合格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即可在该医院看病开药并享受相应的医保门诊慢病待遇;对申报材料不充分的,医保经办机构会及时通过定点医院通知患者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材料中所提供的相关检查检验数据有疑点的,或缺少必要检查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再次组织患者本人到医院进行复检;复审、复检合格的,可在其选定的定点医院看病开药并享受相应的医保门诊慢病待遇;复审、复检不合格的,则不能享受医保门诊慢病待遇。
概括起来说,患者在申报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时,要注意两点:一是选医院。即要选择与你所患慢病治疗相应的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具体想要了解我市哪些医院是相关慢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详细情况,可登录“鞍山医保”公众号或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二是报材料。即在申报医保门诊慢病待遇时,须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来说,申请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合并症、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银屑病、白塞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运动神经元病、 高血压Ⅲ期合并症、脑垂体瘤泌乳素瘤、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心力衰竭慢病待遇的,须有符合条件的近两年住院病历;申请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综合征慢病待遇的,需持相关住院病历,如果没有住院病历必须有相关合格的检查报告和门诊治疗病历资料;申请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慢病待遇的,必须有相关病历(门诊或住院)和骨髓象检查报告。申请支架手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1年内抗凝治疗慢病待遇的,手术史须在1年之内(自手术之日至申办时)且正在应用抗凝治疗,病历中需有明确的手术记录。
2、慢性病患者在医院最多可以开具多长时间的处方药品?
经常到医院开药的人大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急三慢七,行动不便两周量”。这其实是有来头的。根据国家卫生部于2007年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而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该办法也规定了“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针对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门诊慢病患者的医疗服务工作,减少患者到医院聚集增加的疫情传播风险,根据《转发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的通知》(鞍卫发〔2020]49号)精神,我市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患者,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和病情治疗需要,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可一次性开具三个月的药量,月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每三个月合并计算,即1、2、3月合并,4、5、6月合并,7、8、9月合并,10、11、12月合并。应该说,这极大地缓解了特殊情况下慢性病患者的用药难题。
同样,为减少大面积人群聚集极易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已对医保门诊慢性病申报及复审认定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即申报和复审尽量采取“不见面”或“少见面”的方式进行,慢病患者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递交材料后,不需要再到现场进行集中复审认定,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定点医疗机构转交的病历材料进行集中复审认定。对患者提交复审材料中所提供的相关检查检验数据有疑点的,或缺少必要检查的,再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患者本人到医院进行复检。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医保慢病待遇不是人人都可以随便吃一口的“唐僧肉”,而是在医保基金十分有限的条件下为切实急需、医疗负担较重的慢病患者提供的一项特殊保障政策。为严把入口,我市医保部门将组织医疗专家组通过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对医院复审合格的患者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病历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患者门诊慢性病复审资格。对故意放宽慢性病病种医学诊断标准、不按规范诊断的医院医师,一经核实,将计入医保医师信用记录。对利用虚报材料申报享受慢性病待遇欺骗套取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及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