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22 09:25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0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财政补助及时到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人年均610元。市、县(含县级市、区、开发区,下同)财政补助比例继续按照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须确保各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于12月底前及时足额到位。

    二、合理确定个人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随财政补助标准同步新增30元。据此,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即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在校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人·年。

    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困难群体财政资助参保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   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和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过渡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三、设立个人保费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为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保费的集中征缴期。如遇特殊情况,将适时调整集中征缴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保人的身份年龄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明确大中专学生缴费事宜

    按照省规定,取消原“大中专学生可按学制年度”参保缴费政策,即大中专学生不再执行一次性缴纳学制年度全部保费政策,我市大中专学生缴费实行按年度逐年缴费。新参保大中专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自参保年度当年入学之日算起,至次年12月31日。以往已按学制年度一次性缴纳学制年度全部保费的大中专学生无需补缴。

    五、多渠道开通保费征缴方式

    1、接续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指已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可直接通过使用“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辽宁移动办税APP”、“辽事通APP”和各委托代征银行缴费等模式缴费。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采取签约扣款方式缴费。

    2、2023年度新参城乡居民医保且户籍地或常住地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千山风景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人员,应先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参保登记,然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3、2023年度新参城乡居民医保且户籍地或常住地为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的人员,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县(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参保登记,然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4、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5、畅通“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缴费渠道,如参保缴费模式发生新的变化,可随之调整按新的参保缴费模式进行。

    六、统筹做好参保缴费各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完善各县(市)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税务、医保、财政部门共同牵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联动机制。各地区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及时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明确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采取工作包干、领导包片、干部包村等多种措施,层层落实参保缴费工作任务。要按时做好保费的归集入账、上缴等工作,确保在征缴期结束后及时将保费上缴至市级财政医保专户。

    2、畅通参保渠道,完善参保服务。市医保中心要积极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登记缴费流程设计及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做好全市参保缴费的协调指导工作,持续推进实施通过开通APP自助、网上办、乡村(社区)基层办、定点医疗机构办、委托金融机构办等多渠道、多方式让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业务,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3、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有利氛围。在组织进行参保缴费的工作中,要注重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贴近基层群众,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栏、新媒体平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及参保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增强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继续巩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