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选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29 13:31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我市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等高值药品(以下简称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进一步做好高值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就全市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选定工作,安排部署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根据便民利民和适当竞争、规范管理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定部分定点零售供应单位作为我市指定高值药品供药保障单位,通过合理布局和加强监管,在满足参保患者合规用药需求的同时,确保基金规范使用。

    2、自愿申请,择优选定。

    高值药品供药保障单位选定工作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符合我市高值药品供药保障管理相关规定的定点零售供应单位均可提交申请(连锁零售供应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家药房进行申报);最终结果将从申报单位中择优选定,并签署专项协议。原已纳入我市高值药品指定供药保障单位的定点零售供应单位继续保留其资质,续签专项协议(自愿放弃者除外)。

    3、依法管理,保障服务。选定高值药品供药保障单位须严格遵守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高值药品供药保障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尽职尽责,为患者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供药保障服务。

    二、选定方式

    高值药品供药保障单位选定工作,将根据我市高值药品供药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综合考评的方式开展。

    (一)申报条件

    1.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供应单位,经营期内无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未受到过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定点零售供药单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连锁药店申办的,由连锁公司承担供应保障任务,出具承诺)。

    3.定点零售供药单位须指定固定专业药房或在指定药房内设立专属的高值药品经营区域,高值药品专属经营区域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4.高值药品的采购、经营、运输、储存等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其中冷藏药品须具备完备的冷链设施、设备和储运管理制度,包括24小时不断电的UPS电源和全程可追溯的冷链数据。

    5.具备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海城、台安、岫岩)内患者及时提供高值药品送药上门服务的能力、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并承诺履行保质配送义务。

    6.申报单位须承诺中选后一年内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所列高值药品品种的备药率达10%以上,实际可经营高值药品品种达到60%以上。

    7.申报单位须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与经营范围相匹配的执业药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保证有1名药剂人员在岗。驻店药师须掌握医疗保险政策,熟悉高值药品的特点、规格及有关规定,能正确介绍药品的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

    8.申报单位须建立健全与高值药品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药品进货渠道规范,规范建立“购、销、存”台账,做到账册清楚、帐物相符,并全部录入计算机管理,与市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接,实现信息共享。

    9.申报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高值药品价格政策,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和谈判价格。

    10.申报单位药品结算系统须与本市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接,具备直接联网结算条件,并承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完成相关的信息系统改造。

    (二)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自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作放弃申报。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告知具体原因。

    2.受理材料。

    ①书面申请及承诺书;

    ②执业药师及相关技术人员资质原件和复印件,社保缴费材料和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不需提供社保缴费);

    ③申报指定固定专业药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布局示意图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高值药品销售授权证明、备药等相关材料(此项不作为必备条件);

    3.复核工作

    重点复核检查以下事项:

    ①医保违规行为核实。通过医保系统核实经营期内无严重违规行为,视为符合。

    ②高值药品的釆购、经营、运输、储存等,须满足新的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视为符合。

    ③药师核实。提供的药师资质符合申报条件要求,核实申报材料时药师的注册地点、社保缴费单位和劳动合同,如果药师数量、相关资质、社保缴费符合规定,视为符合。

    ④管理制度的核实。核实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齐全视为符合。

    ⑤执行医保相关规定接受医保支付标准和谈判价格的核定。核对申请单位提供承诺书等材料,承诺内容中明确标明承诺事项。如果后续环节发现承诺不符合实际情况,则该项不合格。

    ⑥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核实。提供有效证明与本市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接、具备直接联网结算条件材料及相关承诺的,视为符合。

    (三)选定结果

    经初审、复核后,提交符合我市高值药品供药资格条件的定点零售供药单位候选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从中直接择优选定。

    (四)结果公示

    经上述程序选定的拟纳入我市高值药品定点零售供药单位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我市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并按照我市高值药品相关政策规定和定点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选定工作,是落实国家、省高值药品“双通道”管理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事关广大参保患者医保权益和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切实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高度来开展申报选定工作,并认真落实高值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相关政策。

    2.落实工作责任。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的初审及复核工作,由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专家及医保、药剂等部门人员参加。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选定工作,须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统一标准,由三县(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推动落实,原则上三县(市)域内高值药品指定定点零售供药单位不宜超过3家。

    3.做到诚实守信。有申报意愿的定点零售药店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整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高值药品定点零售供药单位申报资格。

    联 系 人:郝季君

    联系电话:5531518

    地    址:鞍山市医疗保障局508房间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