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1-09 13:43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平稳有序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号),现转发给你们,其中中央和省财政对市及以下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其余部分,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市、县(区)按照1:1比例承担。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完整文件: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