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和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建议》第0062号建议的主办意见
    时间:2023-05-12 16:06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刘嬴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我局2019年“重强抓”工作任务,也是省、市绩效考评工作的重点指标项目。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鞍山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方案》(鞍政发〔2019〕17号),与市财政、市卫健委、市税务局联合印发《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鞍医保发〔2019〕78号),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和原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信息管理系统、待遇享受、筹资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的统一,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为使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进一步分享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改革红利,提高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切实降低城乡居民的门诊费用支出,从2020年11月1日起,鞍山市下调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普通居民门诊统筹首次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元下调至2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元下调至1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调整至普通居民的50%,即首次起付标准下调至1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的起付标准下调至5元。


    同时,为全面整合并优化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各项扶贫政策,我局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鞍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的通知》(鞍医保〔2021〕11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医保发[2022]8号)等文件。医保救助涵盖资助参保、普通门诊、普通住院、重特大疾病、大病保险、高值药品、重性精神病住院等医疗类别,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同时,注重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效率,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一单式、一站式”即时结算,进一步降低生活困难人员就医费用负担。您提出的:“8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同未成年人一样减少缴费费用”,按我市目前政策,城乡居民参保人群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老年参保人、残疾参保人,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优化医保经办流程,实现 “一单式、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实时结算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零跑腿”、“不见面”的要求,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备案和结算等服务,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算。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已实现城乡居民参保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为方便群众就医,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经办管理,提升结算便利性,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百姓获得感、幸福感。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工作,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我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印发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鞍医保发〔2020〕9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门诊费用跨省结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医保发〔2020〕10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的通知》(鞍医保发〔2022〕18号)等文件,优化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管理及经办程序。

    三、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您所反映的城乡居民参保率相关问题,一直以来,全民参保也是我们医保工作的出发点和政策制定实施的落脚点。我局高度重视全民参保计划,将参保扩面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落实参保计划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城区和海城、台安、岫岩地区的基本医保参保扩面任务,全力推动完成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截至三月底,经过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通力合作、真抓实干,在各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市2023年度参保扩面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

    截止3月末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86.73万人,较去年同期同比下降7.29万人。其中,特困群体参保率为100%。截止3月末,低保45139人、特困9921人(含建档立卡双重身份),单一监测帮扶444人、单一其他监测范围内12968人、单一监测范围外662人,低保边缘86人,孤儿446人。鞍山市包括海台岫的特困群体参保是采取由民政、乡村振兴工作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医保中心根据市医保局取得的特困群体基本信息,然后定期进行比对数据的方式再反馈给民政、乡村振兴部门,从而保障了鞍山市特困群体100%参保率,确保符合救助对象的人员应保尽保,不丢一户、不落一人。

    同省内绝大多数地区一样,目前我市参保扩面工作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挑战。从参保人数来看,截止2023年3月末,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在保总人数287.3万人,其中城乡居民医保参保186.7万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近7万多人。

    为更好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现全民参保应保尽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我局成立调研组,于4月上旬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数降低的原因。各县(市)、区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常住人口数量逐年减少。根据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鞍山市常住人口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359.8万人口下降27.26万人,平均每年下降2.7万人。从人口普查数据来看,鞍山市常住人口持续下降的趋势仍未改变,根据统计局数据,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328.2万人,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332.54万人,鞍山市2021年末常住人口比2020年末常住人口下降4.34万人,人口加速外流现象较为突出。虽然2022年末全市常住人口数据仍未发布,但2023年鞍山市同期参保人数下降8.28万人与人员流向情况基本相符。

    (二)部分外来人口参保关系在户籍地。从城市地理位置来看,鞍山周边有辽阳县、大石桥、盖县等地区,相比于这些地区,鞍山的教育资源和条件等更加优越,因此这些地区部分人因子女就学、老人就医等原因在鞍山市常住生活,但工作单位或参保地仍在原户籍地,造成常住我市但参保多在户籍地的实际情况。

    (三)部分企业改革人员变动。从2019年至今,我市启动鞍钢、三冶及市属困难企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这些企业原在职职工在此次解除合同之前均参加居民医保。改革后,部分户籍为外省市的人员自愿回到户籍地参保,其他人员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参保职工医保等情况。

    (四)缴费标准与模式变化。近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每年不少于30元的标准逐年增加,以一家四口普通农村家庭为例,每年增加参保费用100多元。对于身体较好、生活相对不富裕的一些边缘生活困难家庭及青壮年人群,参保的意愿大幅降低。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模式改变,对参保扩面有一定影响。2022年以前,我市大中专院校、初高中以及幼儿园等是以单位参保,各个单位有专人负责落实参保缴费工作,基本能够做到全员参保。参保模式调整为个人参保后,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的模式被取消,因忘记参保或参保意愿下降等原因,参保人数将略有下降。由于2022年9月集中缴费期增加了系统校验重复参保功能,经调查原有的近1.6万名左右学生选择在户籍地参保也是参保人数下降的因素。

    (五)中老年居民缴费难问题。征缴期内,中老年居民手机操作困难,许多家银行柜台,没有开通柜台收费业务,建议税务系统加大监管力度。据了解,14家委托代征银行省里层面有费用,但是下不到县一级,同时征收的难点在县一级,建议将代征费用向县一级倾斜,提高代征银行的积极性。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强化参保动员,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参保和续保缴费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市)区的督导检查力度。由医保、税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县(含县级市)区实施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做好全市参保数据统计对比,及时将结果向各地区通报。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深入开展医保政策宣传,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群众了解医保政策、熟悉参保流程、积极踊跃参保,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相关收费代办银行、信息网络服务商等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我市参保扩面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附件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62号建议的主办意见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政策解读: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62号建议的主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