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是我们国家为有效减轻广大公民因疾病治疗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人群范围最广、服务保障周期最长的一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通常简称为“医保”。
这项保障制度具有“广覆盖”“多层次”“保基本”“可持续”等特征。
所谓“广覆盖”,指的是其“覆盖面”,也就是“医保”的覆盖人群范围。这里所说的“医保”是国家保障制度,面向的是所有的国家公民。就保障对象而言,不区分什么年龄、性别、职业、身份和身体健康状况,只要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甚至包括来华学习和就业的外籍人士,都可以按照其职业身份(是否就业)参加我们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我们国家的“医保”已经实现了各类人群的“全覆盖”。这也是作为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医保”与其他商业保险项目的一个本质上的区别,是国家保障制度“公共性”“公益性”和“公平性”“公正性”的最大体现。
所谓“多层次”,指的是其保障制度的丰富性和完整性。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根本,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以面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同时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这“三重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公益事业,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所谓“保基本”,指的是我们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定位——一个基于国情和筹资水平而确立的基本方位。通俗理解就是“保而不包”。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是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请注意“基本”二字),而不是全部解决现实发生的所有的医疗费用问题。换句话说,基本医疗保险是有着明确的保障责任边界的,在保障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超出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称之为“自费项目”),参保人就需要自己来承担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其他渠道来解决了。同时,本着社会保险“风险共担”“责任分担”的原则,即便是在保障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也要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即所谓“自付费用”)。现实生活中,患者在医院就医治疗时,通常“自费”+“自付”费用往往在总体医疗费用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也是目前大众感觉虽然有了“医保”但医疗负担依然比较沉重的一个主要原因。
所谓“可持续”,指的是作为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绝非“短期行为”或“应急措施”,而是我们党和国家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角度,站在事关国计民生和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制度性安排。保证这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既是基本要求,也是必然要求。这也决定了我们在研究和制定医保政策时,必须要立足于国情、省情、市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超越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不能超出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不能陷入“泛福利化”的陷阱。换句话说:医保的保障待遇水平要与你所在这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相结合、与你所在这个地区的医保基金规模和支付保障能力相匹配,否则“收不抵支”导致医保基金长期处于“透支穿底”的状态,无力支撑“可持续发展”,医保统筹制度难以维系,最终受影响的是我们每一个参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