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政策
    时间:2024-08-27 16:22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作者:点击: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随后,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令)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达龄退休时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并开始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达龄退休时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须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按照其参保地的相关政策规定补足所差年限的保费,然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一、为什么职工医保要设置缴费年限的规定


     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职工医保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也就是说每个参保人都有享受同等医保待遇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尽相对同等的义务。举个例子:假设老张和老李是同一单位临近退休的职工。老张从二十岁开始入厂即缴纳医疗保险,他到退休时已缴纳医疗保险费30年,满足缴费年限要求,可正常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退休后不再缴费并开始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老李是在50岁的时候才到厂参加工作并开始缴纳医疗保险,此前从未参保缴费,他到退休时只缴纳了10年的医疗保险费,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如果老李也能正常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并且退休后也不再缴费并享受退休医保待遇,那么这对于像老张一样的参保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推而广之,如果任由像老李这种情况漫延,对整个医保制度而言,也是难以维系的。另外,众所周知,任何一项保障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强有力的资金做支撑,医保制度更是如此。前面介绍了,职工医保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医保则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两项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称为“医保基金”,共同支撑起了我们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保制度在建立之初即规定了“退休人员不缴费”(国发〔1998〕44号),并且后来写进了《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上得以固化强化,一直延续至今。“退休人员不缴费”必然要求在职人员要在一定期限内正常缴费,唯此才能保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正因如此,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也正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各地纷纷制定了各自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

    二、鞍山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的基本要求

    由于现在“医保”尚处于地方统筹阶段,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具体政策,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地方统筹区自行确定。也就是说,各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相同,要以各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目前,鞍山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的基本要求是:参保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在本市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须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保费,然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参保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在本市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这两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参保人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达不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要求的,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参保人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要求但在本市实际缴费不够10年的,同样也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保费,然后才能正常享受退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