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随后,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令)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达龄退休时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并开始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达龄退休时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须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按照其参保地的相关政策规定补足所差年限的保费,然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一、为什么职工医保要设置缴费年限的规定
二、鞍山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的基本要求
由于现在“医保”尚处于地方统筹阶段,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具体政策,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地方统筹区自行确定。也就是说,各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相同,要以各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目前,鞍山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的基本要求是:参保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在本市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须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保费,然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参保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在本市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这两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参保人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达不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要求的,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参保人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要求但在本市实际缴费不够10年的,同样也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保费,然后才能正常享受退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