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仁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合作医疗参保率和报销比例,让群众得实惠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我局2019年“重强抓”工作任务,也是省、市绩效考评工作的重点指标项目。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鞍山市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方案》(鞍政发〔2019〕17号),与市财政、市卫健委、市税务局联合印发《鞍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鞍医保发〔2019〕78号),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和原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信息管理系统、待遇享受、筹资政策、业务经办等内容的统一,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二、优化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提高城乡居民获得感
为提高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切实降低城乡居民的门诊费用支出,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4〕11号),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从2025年1月1日起,取消我市原特三级(三甲)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档次,调整后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200元,二级400元,三级(含三甲)700元。继续保留原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逐次递减和对恶性肿瘤、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患者减免起付标准的倾斜政策。取消我市原特三级(三甲)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档次,调整后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为: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83%,二级80%,三级(含三甲)70%。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及高值药品待遇保障等政策不变,继续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您提出的:“提高65岁以上老人住院治疗报销”的问题,按我市目前政策,已进行优化提高。
据本市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调整情况,对异地就医待遇政策作出相应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和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起付标准继续按1500元执行,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城乡居民医保60%;未转诊且非急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继续按2000元执行,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城乡居民医保50%;异地院前急诊留观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继续按1500元执行,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城乡居民医保50%。临时就医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异地转诊和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人员按照比本地补偿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的待遇标准予以补偿;对未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医保50%的待遇标准政策执行;对异地院前急诊留观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医保50%的待遇标准政策执行。
同时,为全面整合并优化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各项扶贫政策,我局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鞍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的通知》(鞍医保〔2021〕11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医保发[2022]8号)等文件。医保救助涵盖资助参保、普通门诊、普通住院、重特大疾病、大病保险、高值药品、重性精神病住院等医疗类别,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同时,注重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效率,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一单式、一站式”即时结算,进一步降低生活困难人员就医费用负担。
三、优化医保经办流程,实现 “一单式、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实时结算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零跑腿”、“不见面”的要求,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备案和结算等服务,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算。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已实现城乡居民参保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为方便群众就医,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经办管理,提升结算便利性,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百姓获得感、幸福感。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工作,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我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印发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鞍医保发〔2020〕9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门诊费用跨省结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医保发〔2020〕10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的通知》(鞍医保发〔2022〕18号)等文件,优化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管理及经办程序。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深入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市)区的督导检查力度。深入各县(含县级市)区实施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做好全市参保数据统计对比,及时将结果向各地区通报。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深入开展医保政策宣传,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群众了解医保政策、熟悉参保流程、积极踊跃参保,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相关收费代办银行、信息网络服务商等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我市参保扩面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6日